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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财政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附解读

来源:网络 上传:本站 时间:2025-05-07 阅读: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解读

  2025年4月30日,财政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双碳”战略持续深化的大背景下,《气候准则》的编制出台不仅意味着一项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更是一场深层次的企业战略思维与治理逻辑的系统重塑。这部准则不仅回答了“企业应披露什么”这样一个技术性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治理、战略、风险管理和绩效指标的系统要求,引导企业思考“如何主动转型”,如何将气候相关议题真正纳入企业核心经营与决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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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规定了准则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阐明了准则的披露目标,概括了相称性方法的适用内容,明确了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要素和框架等。

  第二章为治理,共5条,规定了治理披露目标,对需要披露的治理机构或者个人信息、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鉴证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战略,共11条,规定了战略的披露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披露要求。

  第四章为风险和机遇管理,共5条,规定了风险和机遇管理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

  第五章为指标和目标,共21条,规定了气候相关行业通用指标、行业特定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等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解释权。

  附录部分对术语进行了定义。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基本原则

  2024年11月20日,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为气候准则等具体准则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今天同步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对此次气候准则发布的背景、起草过程、原则、主要内容、征询问题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

  公告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制定发布气候准则是落实“双碳”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全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规范我国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企业价值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气候准则起草过程历时三年,最终确定下来四项起草原则:(一)以基本准则为基础。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制定目的、披露目标、体例结构、相关术语概念及基本技术要求上与基本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对于信息质量、重要性标准、一般披露要求等不再重复规定。(二)与国际准则“趋同”。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S2总体保持衔接。(三)坚持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四)兼顾行业应用需要。

  公告同时披露,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有关部门已着手开展了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9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提供指引。

  一、《气候准则》出台意义重大

  《气候准则》的出台具有深刻的制度背景与战略考量,不仅是落实“双碳”战略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主动融入全球可持续治理体系、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监管框架的重要体现。

  顺应全球趋势 夯实中国特色ESG制度体系。从宏观战略层面看,近年来我国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构建绿色发展政策体系方面不断深化。2023年下半年,财政部牵头会同外交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九大部委,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IFRS可持续准则体系)在我国的适用性开展了系统评估。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以国际准则为基础,结合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特色”的总体策略,规划到2030年基本建成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这一顶层制度设计标志着我国正从政策倡导迈向规则制定的新阶段,强化在全球ESG相关规则体系建设进程中的话语权。

  基本准则率先落地 专题准则有序推进。作为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关键起手式,《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已于2024年11月发布,明确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础原则、适用对象、信息质量要求等,为《气候准则》等专题准则奠定了通用框架。《气候准则》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细化推进,聚焦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最核心、最紧迫的可持续议题,以更具操作性和可比性的披露机制,回应社会、市场和监管三方的共同关切。

  支撑绿色转型 服务国际对接与国内治理双重目标。从现实需要出发,我国正处于绿色低碳转型的关键窗口期。推动企业系统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自身的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也是发展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推动资源向低碳产业集聚的前提条件。同时,《气候准则》作为规范企业气候治理逻辑的“第一准则”,也将成为我国参与全球气候信息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透明协作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工具,不仅积极应变国际趋严披露要求,更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自主行动。

  二、《气候准则》要点解析:规范企业气候治理的系统性机制设计

  作为我国气候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首部细则性文件”,《气候准则》不仅填补了企业气候信息管理的制度空白,更在框架设计上体现出强烈的引导性与系统性,推动企业从“分散应对”走向“统筹内嵌”,从“静态披露”迈向“动态转型”,实现气候议题从边缘合规事项向核心治理要素的跃升。

  “四位一体”披露体系 重塑企业气候治理框架。《气候准则》内容完整、结构严谨,以“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四大支柱构建起信息披露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全面对标IFRS S2等国际标准,更结合我国监管实践和企业特征,形成了一个既具引导性又具操作性的制度框架。四大支柱不仅是信息披露的核心架构,更是企业气候治理能力的映射窗口,标志着信息披露从“应对式合规”走向“战略型治理”。

  从治理到战略 推动气候责任进入企业核心层。在治理维度,《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董事会与管理层在气候议题上的职责、能力与监督机制,明确气候责任进入高层决策,并鼓励与薪酬激励挂钩,实现从组织机制到激励机制的闭环融合,这意味着气候议题不再是“环保部门”的孤立任务,而需进入董事会会议纪要、纳入高管考核指标,成为企业整体战略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在战略层面,《气候准则》要求企业识别气候风险与机遇,并通过气候情景分析评估其对业务模式、供应链、财务影响的弹性表现,推动构建“适应型战略”与“多情景预案”,这一要求本质上是在倒逼企业构建“气候适应型战略”与“多情景预案机制”,特别是在政策收紧、成本变化、消费偏好转移等变量下,提升企业抗冲击能力。在风险与机遇管理维度,《气候准则》进一步将气候因素嵌入企业日常风控流程,使其成为公司整体风险治理体系的一部分,而非合规附属性要求。

  从排放到目标 建立可衡量、可验证的量化闭环。在具体披露指标与目标方面,《气候准则》第二十六至四十六条明确要求企业系统披露温室气体范围一、二、三排放数据,标明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同时要求设定阶段性碳中和目标,配套进展评估机制与激励约束措施。此外,《气候准则》还引入了碳信用抵销、融资排放、内部碳定价等实践要求,推动气候信息披露从“数据上报”走向“价值链重塑”。这些规范性要求,可以帮助企业构建起一个可度量、可追踪、可验证的气候绩效体系,并为第三方鉴证、金融定价和转型融资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支撑。

  实施路径设计注重科学性、操作性与引导性。如果说《气候准则》的结构设计体现了“体系思维”,那么其实施路径则体现了“渐进智慧”,兼顾科学性、操作性和引导性。首先,以“相称性方法”兼顾企业能力差异。在总则第三条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明确,企业在披露时可结合自身资源选择合理路径,前期可采用定性方式,逐步迈向科学定量。这一“软着陆”思路避免一刀切式的压力传导,注重规则设计的必要弹性,可以大大增强其适应性。其次,在数据处理上充分体现科学性。尤其是对范围三排放的核算,第二十八至三十七条不仅分类清晰,还鼓励使用可验证、经审计数据,并推动间接排放纳入全生命周期考量。这可以为未来进一步深化碳足迹管理和碳市场建设打好基础。此外,构建了“从数据到激励”的闭环机制。《气候准则》第三十九条提出将气候绩效与高管薪酬挂钩,从机制上将可持续责任嵌入企业治理中,这种“战略—管理—激励”一体化安排,将极大增强企业执行力与主动性。

  三、企业如何应对《气候准则》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气候准则》的出台,将为倒逼企业绿色发展打开转型升级的新窗口,气候信息披露义务的背后,需要一场系统性的价值重估和能力重塑。

  其一,这是企业必须直面的挑战。要按照《气候准则》要求开展气候信息披露,目前几乎所有企业在人力、数据、技术、工具等方面都面临不小的挑战,随着2030年碳达峰时点的临近,达峰之后碳中和的刚性约束也已经迫在眉睫。2025年是统筹谋划“十五五”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企业尤其要紧紧抓住“十五五”这个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换的关键窗口期,以《气候准则》的实施为重要抓手,把气候治理的新挑战转变成为自身绿色发展的新机遇。

  其二,这是企业战略再造的契机。通过准则引导,企业需要系统审视其业务对气候变化的风险暴露程度、适应能力及转型路径,有助于打造具备长期韧性的绿色竞争力,并提升其在资本市场的辨识度和估值空间。企业应将气候议题纳入战略层面,设立专门的可持续发展部门或委员会,开展气候风险识别与情景分析,并将其结果纳入决策流程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战略、运营和资本的深度联动。

  其三,这是企业管理提升的动力。无论是范围三排放核算、融资排放评估,还是情景分析和能力建设,都需要企业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周期的碳信息管理系统和运营机制。企业应高度重视基础碳管理体系和数字碳管理平台建设,并与技术、安全环保、供应链、风险管理和财务等部门协同,形成“业务—数据—披露”闭环。

  四、北京绿色交易所将为《气候准则》落地提供支撑

  作为国发[2021]15号文支持建设的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北京绿色交易所正积极推进北京ESG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致力于将该平台打造为连接政策引导与企业实践的关键枢纽,从“分级披露”“行业模板”“能力培训”等层面为企业落地应用《气候准则》提供专业平台支撑,推动气候信息披露转化为企业绿色价值实现途径。

  一是聚焦“怎么披露”,构建标准化工具体系。北京ESG综合服务平台打造统一的数据采集模板与报告自动化生成系统,将与《气候准则》披露活动紧密对接,帮助企业提升信息披露效率与合规性。同时,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的现实痛点,打造“轻量化”披露系统,提供“模板+示范+技术支持”的一体化服务方案,切实降低披露门槛,提升数据结构化程度与可比性。

  二是联动“谁来服务”,打造协同高效的服务生态。在能力保障方面,北京ESG综合服务平台汇聚金融机构、第三方评价评级机构、咨询公司等多元服务主体,搭建跨界融合的服务生态系统。平台整合涵盖信息披露、数据验证、ESG评价评级、绿色投融资对接等关键环节,为企业落实《气候准则》开展气候信息管理与披露形成闭环式支持机制。

  三是回应“披露有何用”,探索价值化转化路径。信息披露的意义不仅在于合规,更在于其能否转化为市场认可与资源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正积极推动披露成果与绿色信贷、转型融资等金融工具深度联动,探索建立高质量气候信息的“价值实现机制”。通过打通“披露—评估—应用”的闭环通道,助力企业将合规成本转化为价值收益,实现从“为披露而披露”向“因披露而增值”的根本转变。

  《气候准则》重新定义了企业在气候议题中的角色,为政策引导、市场评价、金融支持提供了统一语言,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框架。北京绿色交易所将以北京ESG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契机,助力《气候准则》落地实施,构建“披露能力+服务生态+价值转化”闭环支撑体系,为企业不断提升气候治理和碳管理能力保驾护航,为北京建设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和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平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近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基本准则》内容,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基本准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繁荣进步的必然选择。随着全球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的关注,加强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在各自领域制定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政策、监管规则或披露要求,部分地区和企业也开展了一定的披露实践,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对企业可持续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强烈。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关于可持续信息的披露多数为自愿行为,且所依据的披露标准不统一,不利于鉴证、评级和监管等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发挥可持续信息在投资决策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持作用。有关各方强烈呼吁加快制定我国统一可比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2021年以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成立及“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S1)”、“气候相关披露”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的发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展现中国参与可持续披露准则国际治理负责任大国姿态,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9部门成立跨部门工作专班,立足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实践和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深度参与国际准则制定,促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北京办公室成功设立并投入运营,对国际准则在中国适用性开展评估等,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体现国际准则有益经验、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制定发布包括基本准则在内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是促进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好地参与全球经贸投资活动、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深度对接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建设、推动可持续披露领域制度型开放改革的必然要求。《基本准则》的发布,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问:《基本准则》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基本准则》的起草,主要坚持“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思路。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基本准则》在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披露目标、重要性标准、体例结构以及部分技术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国实际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根据前期国际准则的中国适用性评估结论,国际准则多数要求在我国具有适用性。考虑到S1作为一般披露要求,对可持续信息披露仅做原则性规定,《基本准则》与S1在信息质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关披露要求上总体保持衔接。这种制度安排,既有利于具体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利于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与国际准则实现趋同。

  问:《基本准则》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的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2023年下半年,我们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国际准则在中国的适用性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评估,同时开展系列课题研究、交流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基本准则》讨论稿。2024年以来,在广泛听取理论界、实务界和理事会专家意见建议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基本准则》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5月2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国内国际各方面积极反馈,共收到544条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总体认为,《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框架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指导性强,能够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有利于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认为,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基本准则》十分必要,坚持与国际准则趋同策略符合我国实际。本着应吸收尽吸收的原则,我们对544条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多次组织专家对有关反馈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最终采纳439条。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准则的具体实施,我们拟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考虑。

  问:《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基本准则》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准则体系、可持续信息和价值链的概念、报告主体、关联信息、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要求等。

  第二章为披露目标与原则,共4条,规定了可持续信息披露目标和信息使用者,并对披露目标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评估、汇总和分解以及相称性方法等予以明确。

  第三章为信息质量要求,共6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满足的6个信息质量要求,即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可验证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为披露要素,共7条,规定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包括的四个核心要素,即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五章为其他披露要求,共6条,规定了报告期间、可比信息、合规声明、判断和不确定性、差错更正、报告和披露位置等。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解释权。

  问:请介绍一下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的构成及建设目标。

  答: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组成。

  基本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则、方法、目标和一般共性要求等,统驭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

  具体准则是针对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续议题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环境方面的议题包括气候、污染、水与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等,社会方面的议题包括员工、消费者和终端用户权益保护、社区资源和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乡村振兴、社会贡献等,治理方面的议题包括商业行为等。

  应用指南包括行业应用指南和准则应用指南两类。行业应用指南针对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提供指引,以指导特定行业企业识别并披露重要的可持续信息。准则应用指南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进行解释、细化和提供示例,以及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操作性规定。此外,为解决企业实施可持续披露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必要时提供准则实施问答,提高可持续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动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应用。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企业可持续披露基本准则、气候相关披露准则及应用指南相继出台;到2030年,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基本建成。鉴于准则体系建设周期较长,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披露指引、监管制度等,未来逐步调整完善。

  问:《基本准则》在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综合考虑我国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披露能力,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施行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将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因此,《基本准则》发文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