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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的“竞争导向”

来源:网络 上传:本站 时间:2016-02-22 阅读:



市场机制通过促进竞争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率。但如果缺乏平衡机制,在“竞争导向”的市场中容易出现不平等加剧、“赢者通吃”等局面。碳交易遵循市场逻辑为温室气体设立价格,激励企业为降低成本、赢得竞争而提高能效。因此,可以认为国际碳交易内嵌有“竞争导向”的理念。从整体效率的角度来看,国际碳交易是适当的政策工具。然而温室气体减排不仅关乎效率,公平同样是其核心议题。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排放,同时积累了在技术、管理、全球产业分工等方面的优势;而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工业化工程中,其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整体上明显弱于发达国家。

从交易被引入国际气候谈判开始,其“竞争导向”的理念一直在影响相关发达国家和行业的策略。欧盟转向支持国际碳交易是出于争夺规则制订权的考虑。在EU-ETS具体规则的制订中,欧盟也极为注意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受到的影响—对于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欧盟在配额发放数量等方面会给予优惠等倾斜保护。其中,前文提及的2003/87/EC指令第10a条详细规定了判定“碳泄漏”的标准,并允许进行补偿。欧盟在2009年还制定了第一份详细的“碳泄漏清单”,并于2014年制定了第二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制度设计上也考虑到了“碳泄漏”的影响,为相关企业按其受影响程度提供“产业援助”。这些措施实质上是在为企业提供补贴,并对碳市场机制的作用造成扭曲。

这一理念将对国际碳交易机制的发展构成阻碍。首先,欧美发达国家的立场不利于同时纳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欧盟和美国片面强调“碳泄漏”的不公平,但忽视其竞争力优势是在长期高排放过程中得到确立的事实。以民航业为例,欧盟对于国际民航业减排机制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认为由于欧盟经济的重要地位,其民航业不会受到显著影响。由于发展中国家企业处在相对弱势地位,即便减排责任初始分配公平,国际碳交易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可能导致其利益受损。前文曾提及,在2008年的曼谷气候谈判中,“77国集团加中国”对于发达国家过度强调碳市场机制作用的立场表示反对。推崇自由竞争的发达国家将难以认同在市场机制中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较弱的竞争力—国际海事组织的能效标准即是例证。第二,国际碳交易对企业成本的抬升可能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导致矛盾。新兴的发展中经济体之间存在产业竞争,因而也需要应对“碳泄漏”在发展中国家之间造成的企业竞争力对比的变化。因此,对于国际碳交易机制的未来发展,“竞争导向”的理念与公平地维护发展中国家企业利益之间的张力将使得有关减排责任分配的争议更加复杂化,并从负面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

本文原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