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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改革政策解读的解读

来源:网络 上传:本站 时间:2017-06-28 阅读:

  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一系列国家、省等配套文件也相继出台。

    1为什么要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明确要求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明确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改革途径等重大问题,提出整合衔接各项制度、统一管理对象和内容、明确管理事权和各方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等内容。《实施方案》是改革的顶层设计,它的发布将进一步统一思想,全面指导排污许可改革工作。

  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2哪些排污单位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实施方案》明确,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的行业类别和实施时间,进行分类管理,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根据《实施方案》,环保部门将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进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2017年上半年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2017年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2020年基本完成名录内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3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方案》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一般管理、简化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4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2)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 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3)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

  ◆ 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4)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5企业怎样申请排污许可证?

  《暂行规定》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配套出台了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排污单位填报申请和核发机关审核核发。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首先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填写有关申请表,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简化管理单位可不进行信息公开),然后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可以开展现场核查。

  提示:排污许可证多久可拿?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指出,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6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暂行规定》指出,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7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

  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8什么情况下,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链接: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实施方案》明确,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9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如何延续?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明确,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10《实施方案》发布后,地方现有已经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如何管理?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求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暂行规定》在附则中强调,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原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对于列入国家排污许可名录的行业,持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和《暂行规定》要求的时间,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11企业按证排污的要求和应尽的义务包括哪些?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暂行规定》明确,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2)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3)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

  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4)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5)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2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按证排污如①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该法同时还规定,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13排污许可制实施后,环保部门如何实施环境监管?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基础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将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因此今后对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

  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就是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通过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核对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同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作出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将提高检查频次。

   14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如何核定?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是排污许可事项需要载明的重点之一。依法按证排污,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是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核心内容。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检查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主要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是依证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达标判定是指各项污染物是否达到许可限值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浓度判定。

  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的核定应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关“达标排放判定方法”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等的要求进行核定。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造纸企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正常和非正常排放量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同时根据执法监测、企业自行开展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校核。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污染因子,采用物料衡算法或产排污系数法按照直排核算实际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口或污染因子,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手工和执法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在采用手工和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还应以产排污系数进行校核。

   15企业如何通过自行监测说明自身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企事业单位推行自行监测管理是证明排污许可证许可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及许可限值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相应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

  自行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的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内容可以在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体现。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和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16如何理解“做好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是企事业单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内容”?

  企事业单位应规范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向环境保护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执法监测、核查台账、审核执行报告是依证监管的重要手段。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台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记录、监测数据等。

  排污单位应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企业应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是,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17电厂超低排放应当怎么申领许可证?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行为,以电厂超低排放为例,按照当地环境管理要求,企业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企业如自行承诺实行超低排放,许可证当中除了核定的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外,还要载明超低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以及具备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或管理要求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时,除了对照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落实情况外,还要对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确能达到超低排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环保电价等激励政策。超过许可排放要求的,将予以处罚。

   18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交易是什么关系?

  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升级改造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出售。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9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的基本构成及企业端的网址是什么?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精神,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统一纳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子系统、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排污许可核发子系统部署在环保专网。

  为加快熟悉和使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可充分利用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模拟系统进行模拟练习,熟悉相关内容与操作。

  相关网址如下: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企业端)

  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排污许可模拟练习地址(企业端)

  http://121.40.139.218:8080/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20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什么?

  省政府办公厅4月印发了《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有四块。

  一是总体要求。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坚持改革主导和制度整合。坚持质量约束和减排导向。坚持属地管理和统一规范。坚持强化责任和信息公开。

  二是进度安排。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省环境保护厅要对工作任务较重、工作基础较薄弱的市进行重点督促指导,并于2017年第三季度组织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开展监管执法专项行动。

  三是工作任务。包括加强宣传培训和调查摸底,有序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各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工作流程和监管执法信息,均纳入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2017年下半年起,各地排污许可证管理情况将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事项。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四是组织保障。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畅通法规政策咨询渠道,探索法律顾问咨询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政策解读和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支持,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