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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格审查办法

来源:网络 上传:本站 时间:2014-12-01 阅读:

为保证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主体的交易资格审查。

第二条兰州市环境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兰州新区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条 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

第五条 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需向储备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证;

(三)受让方已获得建设项目备案、立项、审核、环境影响评价及专家评审意见、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等有关资料;

(四)出让方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填报的《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申请表》,本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委托人签字需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其中,在兰州新区落地、由兰州新区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由兰州新区、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以上材料要求进行审核。申请方只需提交《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审核表》,其详细申报资料由各审核部门存档。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第六条 申请出让排污权指标的主体必须是已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实施减排措施,完成削减任务后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富余减排量。

第七条 申请购买的排污权指标必须是符合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其他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合法需求量,申购单位不可隐瞒项目实际情况而蓄意增加或减少主要污染物申购量。

第八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制度,无环境违法行为。

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或实行区域限批的、环保信用不良的、实施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的单位在完成整治前不准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九条 在排污权指标有限的情况下,对新增排污权的市场主体的购买,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兰州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结果由储备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给各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