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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 上传:本站 时间:2015-04-13 阅读: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市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兰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兰州市环境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兰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审核污染物排放总量出让方、受让方交易资格及交易的真实性,确定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监督和市级统筹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工作。

第五条  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平台。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交易市场运行跟踪管理系统以及交易的日常工作,按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工作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等咨询服务,办理交易鉴证。

第六条  年度投放交易市场的排污权指标总量以上一年度污染物减排量为基数,在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兰州市经济增长实际和能源消耗情况以及环境政策要求,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对进入交易市场的排污权指标量实施调整。

第七条  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为排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

第九条  出让方的出售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储备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受让方所在地环境质量、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出售储备的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二)排污单位通过采取工艺改造、设备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减排措施,使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已有偿获得的排放量的,其节余排污权指标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出售;

(三)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出让方和出售行为。

第十条  受让方的购买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将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二)新、改、扩建项目年度排污总量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大于排污权交易已取得排污总量的,超排量由排污单位进行有偿取得。

(三)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受让方和购买行为。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的主体向储备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

(二)企业法人代表证;

(三)受让方已获得建设项目备案、立项、审核、环境影响评价及专家评审意见、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等有关资料;

(四)出让方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填报的《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申请表》,本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委托人签字需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其中,在兰州新区落地、由兰州新区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由兰州新区、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以上材料要求进行审核。申请方只需提交《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审核表》,其详细申报资料由各审核部门存档。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储备中心在交易方按要求提交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提交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网站上公示7日,通过审核的,形成《排污权交易资格通知书》送交易中心和交易方;未通过审核的,形成《未通过审核通知书》送交易方。

第十三条  储备中心根据交易主体资格认定情况、排污权指标供需量、项目建设地点,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转让申请与受理、信息披露、受让申请与受理、报名登记确认、交纳保证金、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通过交易中心报名登记的受让方,按交易参考价计算购买不低于所需排污权金额的20%向交易中心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储备中心。到期未交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本次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公告,通知交易主体,开展交易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交易,并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再次进行交易。

(一)出售的标的权属在政策、法律上有争议的;

(二)第三方对出售标的权属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八条  交易方接到成交信息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内在储备中心组织下,签订《兰州市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价款结算

(一)受让方此前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余款在《兰州市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转入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二)交易价款实行统一结算;

(三)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四)交易中心在完成交易价款结算后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

第二十条  出具交易鉴证

(一)交易中心在受让方完成全部交易价款结算后,向交易方出具《兰州市排污权交易鉴证》(一式五份),同时报送储备中心;

(二)交易方各自凭《兰州市排污权交易鉴证》,到储备中心办理排污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申领排污权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但没有成交的,其保证金在交易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不计利息)全额退还;

(二)交易中心退还交易保证金时扣除交易管理费,均不计利息;

(三)签订交易合同的受让方交易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不予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终止排污权交易活动,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交易的;

(二)出让方不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排污权的;

(三)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年度实际排污总量经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小于排污权交易所取得的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认购的排污权指标的差额由储备中心进行余量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每年110日前向市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权交易方,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持《排污权证》及相关资料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方须于每年《排污许可证》年审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排污总量核定相关资料,进行年度排污总量指标审核,其中县(区)监管的排污单位,由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储备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交易双方执行污染物排放审核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本情况(含所交易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数量、交易后交易双方主要污染物核准量等);

(二)上年度交易双方污染物核定排放量;

(三)对超过核准排放量方的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交易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交易平台内按规定程序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有偿获得排污权的,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两年内不得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方超出交易后核定的年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由负责核发其《排污权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购买差额排污总量指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有偿获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出售由于采取减排措施而结余的排污权指标,排污权交易的收益全部归排污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