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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造林碳汇方法学10个关键问题解读

来源:网络 上传:本站 时间:2023-11-13 阅读:

  10月24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等4项方法学发布。这是继今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之后,又一件让关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的人们为之激动的事。

  此次发布的4项方法学各具特色,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减排潜力。其中,造林碳汇方法学有效回应了社会期待,受到广泛关注。围绕一系列关键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草碳汇研究院)研究员朱建华。

  巩固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路径

  1.中国环境报:在我国,造林碳汇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朱建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属于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领域方法学。造林碳汇项目利用森林的固碳功能,通过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实现对大气二氧化碳的清除从而减缓气候变化,兼具生态、经济和社会等多重功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重要的国际气候公约,均将通过造林再造林活动增加碳汇作为缓解气候变化的根本措施之一。

  近40年来,通过坚持不懈的植树造林,以及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多项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连续多年保持“双增长”。截至2021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森林蓄积量达到194.93亿立方米。

  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路径。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划,到2030年全国森林覆盖率要达到25%左右、森林年碳汇量稳定在11亿吨二氧化碳左右。研究显示,预计未来中国森林面积和森林碳储量将进一步增加。加强造林绿化,有助于巩固和提升中国森林碳汇能力,支撑双碳目标的实现。

  经济林造林和非林地绿化造林不能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2.中国环境报:什么类型的项目可以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什么类型的项目不可以申请?

  朱建华:这一方法学的减排机理为通过人为增加林木生物质和土壤碳储量实现二氧化碳的清除,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但不包括经济林造林(如苹果、梨、咖啡、茶树、油茶、杜仲等)、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

  此外,使用本方法学的造林碳汇项目还必须满足其他必要条件:

  (1)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其中,“规划造林地”是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可用于造林绿化的用地空间,体现了造林土地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不符合森林定义”,即排除了属于森林经营范畴的造林活动(如伐前更新、林冠下造林等),鼓励在难以天然更新成林的土地上以人为的方式营建和恢复森林。

  (2)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具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证、林权证。本条要求主要规定了土地、林木以及减排量的权属必须清晰,不存在争议,这是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必要条件。

  (3)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400m2。这主要是与国土空间规划对于最小图斑面积的最新要求相一致。对于2019年以前开始的项目,仍然要求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666.7m2。

  (4)项目土地不属于湿地。主要考虑到在湿地上造林会因扰动土壤造成大量的碳排放,这不符合造林增汇的目的和要求。

  (5)项目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20%。这主要是为了减少因造林活动引起的排放。

  (6)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主要也是为了限制和减少因造林活动引起的碳排放。不鼓励在项目计入期内皆伐后重新整地造林,从而反复扰动土壤引起碳排放的活动。

  (7)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本条是为了限制因火烧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8)项目不会引起项目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即不会发生泄漏。本条是为了限制因造林活动引起的转移至项目边界外的温室气体排放。

  (9)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3.中国环境报:为什么经济林造林、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等不能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朱建华:经济林指的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调料、饮料,工业原料,药材和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林种,包括苹果、梨、咖啡、茶树、油茶、杜仲等。这类造林活动通常不以减碳增汇为主要目的,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不具备项目额外性,因此目前不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支持范围内。但如果是在营造防护林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林种时,部分采用了经济树种造林,主要还是根据林种而不是树种特征来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目前不能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主要原因是这类造林的土地、林木以及减排量权属难以确定,且容易发生土地用途的变更,非持久性风险较高。比如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可能会因规划调整而被移除或破坏,其中储藏的碳势必会重新释放出来,失去碳汇功能。同时,像城镇绿化带的减排量及其收益权的归属难以确定。综合考虑,行业普遍认为这几种类型暂不适宜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但并不否认上述这几类造林活动可能产生的碳汇功能与生态效益。

  4.中国环境报:用材林也存在较高的经济回报,但可以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为什么?

  朱建华:除生态公益林外,以生产木材为主的商品林所在区域,一般不会存在明显的生态障碍,自然条件相对优越。同时,这类造林也存在一定的经济回报。因此可能有人认为既然“

  赚钱

  ”,就不具有额外性,应该排除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之外。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许多“由采伐转为保护”的情形,这对于固碳增汇是有促进作用的,也是国际上其他类似减排机制下鼓励的活动。因此,对于可能存在经济收益的用材林,要求通过投资分析、障碍分析、普遍性做法分析等一系列规范的过程,来论证项目活动是否具有额外性。

  减排量应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且产生于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内

  5.中国环境报:项目实施起始时间和减排量产生时间如何确定?

  朱建华:要特别注意两个时间:一是申请登记的造林碳汇项目应当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二是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分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产生时间应当在每期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

  项目寿命期限应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项目边界内林木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之内。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即项目边界内首次实施整地、播种或者植苗的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短时间不低于20年,最长不超过4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为确保项目业主的减排量收益,方法学建议项目业主在减排量计入期开始后,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项目减排量的核算和核查。

  满足3个条件中的一个,便免予论证额外性

  6.中国环境报:相较于原方法学,新方法学明确了免予论证额外性的情况,基于什么考虑?免予论证的条件是什么?

  朱建华: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具备额外性是成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基本前提。“额外性”是指如果缺少额外支持,将会存在各种障碍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障碍因素包括项目具体的财务指标、融资渠道、技术风险、市场普及及资源条件等方面。不具有财务吸引力或者存在实施障碍、尚未广泛应用的项目才可通过额外性论证。

  综合考虑与国际接轨和我国实际情况,造林碳汇方法学为简化项目开发程序,提升额外性论证环节监管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免予论证的条件。免予论证的项目必须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造林项目,在计入期内除减排量收益外难以获得其他经济收入,造林和后期管护等活动成本高,不具备财务吸引力。

  方法学明确了3个条件,符合其中任何一项,便可以免予论证额外性。这3个条件分别是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属于生态公益林的造林项目。

  在上述地区开展造林,面临自然条件恶劣的“生态障碍”;同时,造林的成本高,意味着需要克服投资障碍;造林难度大、成活率低,意味着需要克服技术障碍。且这类地区的造林主要是出于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目的,不太可能有较高的经济回报。综合上述因素,这类地区的造林即使采取一般的额外性论证方法,也比较容易证明项目的额外性。既然如此,那么在方法学中做出规定,就可以免去这一环节,减少工作程序,并且也能保证额外性。

  而对于其他造林项目,须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前面提到的用材林虽然可以申请CCER项目,但不在免予论证额外性的范围内,需要通过投资分析、障碍分析、普遍性做法分析等过程,来论证项目活动的额外性。

  方法学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且数据质量可靠

  7.中国环境报:项目减排量是如何计算的?有哪些关键参数?

  朱建华:方法学采用了行业和国际通行的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造林作业设计、林草资源一张图等,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和高分辨率地理空间数据确定造林面积,通过测量样地内林木的胸径、高度、覆盖度等参数,并针对不同树种运用对应的生物量方程,计算获得减排量。生物量方程引用了权威的行业标准、技术手册或通过整理研究文献获得。方法学还鼓励使用激光雷达技术监测生物量,作为传统测量手段的补充校核,以提高整体项目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

  具体而言,项目减排量由项目清除量减去基准线清除量,再扣除非持久性风险之后获得。其中,基准线清除量按照方法学适用条件等假定为零。项目清除量由项目生物质、死有机质、土壤有机碳等碳库的碳储量变化组成,减去项目可能因火烧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再扣除项目原有植被的碳储量变化。非持久性风险主要考虑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自然灾害导致已固定的碳重新释放回大气中。这个风险是依据历史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比例,并结合国际通用做法确定的。

  方法学在附录中包含了计算项目减排量的关键模型和参数,主要有:生物量异速生长方程、蓄积量异速生长方程、生物量转换因子、生物量含碳率、死有机质与地上生物量的比例、土壤有机碳年变化率等。这些模型和参数的缺省值,是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国家或行业标准等,经过了科学的筛选和总结凝练,符合中国不同区域和森林类型的特点,提高了方法学的实用性和准确性。

  8.中国环境报:监测时有哪些要求?数据质量如何保障?

  朱建华:方法学规定了详细的项目实施及监测的数据管理要求。项目业主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项目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的调查机构实施监测,以确保监测的质量。项目监测须遵循项目设计阶段确定的数据监测程序与方法要求,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同时,为了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还需建立可信且透明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明确负责部门及其职责、具体工作要求、数据管理程序、工作时间节点等,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项目边界、项目实施情况、数据监测、收集、记录和交叉核对。

  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需要判断项目的适用条件、开始时间、项目边界等是否符合方法学的要求,特别是关注项目减排量的核算过程,包括样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所选模型和参数的合理性、减排量核算结果的保守性等。

  计量与监测国际接轨,但具有中国特色

  9.中国环境报:新发布的方法学与原有方法学、国际相关机制相比,有何不同?

  朱建华:与原方法学相比,除了将原造林、竹子造林两个方法学进行整合外,主要不同点如下:

  一是根据我国造林活动的典型特点、分类方式等实际情况,简化了基准线情景识别与额外性论证过程。将造林碳汇项目的基准线确定为维持造林项目开始前的土地利用与管理方式,同时提出了额外性免予论证和一般论证两种方法。这有助于在基准线识别与额外性论证过程中,降低项目业主搜集有关证明材料并举证的难度,规范基准线情景,并简化额外性论证程序,提高项目开发效率。

  二是不再考虑木(竹)产品碳库。主要原因在于木(竹)产品碳库难以追踪和监测,减排量核算难度大;特别是原木(竹)经出售和转让后,移出了项目边界范围,其产品归属权也发生了变化,难以再次确认减排量的归属。

  三是增加了非持久性风险扣减的方法。考虑到造林碳汇项目存在非持久性风险,采用基于历史损失率分析并参照国际惯例的做法,设定了非持久性风险扣减率为10%。

  四是简化了死有机质和土壤有机碳储量变化的监测与核算。采用了基于缺省值的方法,提供了死有机质和土壤有机碳储量变化的保守性计算方法和缺省值,有助于降低监测与核算成本。

  五是完善了监测方法。增加基于网格化的随机起点、系统布点样地设置方案。增加基于激光雷达的森林地上生物量监测技术等。也就是说,通过激光雷达获取的数据可以作为项目申请的依据。这些措施增强了项目减排量监测的准确性和可核查性,提升了项目减排量监测的科学性。

  因此,与国际相关机制相比,这一方法学在碳库和排放源选择、减排量核算与监测方法等方面,尽可能与CDM、VCS等国际减排机制的方法学保持一致。但在关键的类型划分、模型和参数的选取与确定等方面,尽可能反映中国特点,充分采用了已有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反映我国有关科学进展和最新研究成果,使方法学更加符合中国实际。

  预计造林碳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中占比较高,

  且多为免予论证额外性的项目

  10.中国环境报:预计未来造林碳汇项目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情况如何?

  朱建华:研究预测表明,当前符合要求的造林碳汇项目预计年减排量约为24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2025年约为26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预计未来大多数造林碳汇项目都会来自免予论证额外性的项目区域。这不仅与免予论证的条件有关,也是因为这些区域是我国未来适宜造林土地的主要分布区。

  那么,是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都会积极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这不好判断。即使是有些项目可以免予论证额外性,有助于降低项目成本,还要看其是否具有显著的减排量收益。只有兼具成本低、收益高、易施行等条件,才有可能提高项目业主申报项目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