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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 上传:本站 时间:2015-04-13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根据《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定额出让、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价款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

第四条 市级物价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平均治污成本确定交易参考价格,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执收和上缴。

第二章 征收对象和征收管理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范围内的排污单位。

第六条 受让方签订《兰州市排污权交易合同》后,此前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冲抵交易价款,余款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缴入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交易中心在完成价款结算后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

第七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同时不免除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不得以先征后返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范围

第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用于:

(一)排污权回收与储备;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技术研究和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其中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列支,成交资金2000万元以下的8%支付,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以2000万元计)的7.5%支付,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8000万元以下(以5000万元计)的3%支付,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以8000万元计)的2%支付;

(三)环境污染治理,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四)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财政、环保、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执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要自觉接受市级财政、环保、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对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执收、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